什么样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特有的? da0fc5 2年前 32 回复 我来回复 林华豆 评论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但如果只是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话,则不被认为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除此之外,如果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也不被认为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但如果经过使用后取得了显著特征,前三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赞同 2年前 0条评论 请 登录 或者 注册 后回复。 相关问题 你认为作为经济人该如何对待反不正当竞争法? 2年前 0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的实施目的是什么? 4年前 0 37 在什么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2年前 0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何种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年前 0 28 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损失赔偿额? 3年前 0 33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保密措施得到了采取? 2年前 0 4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某条商业信息已经公开? 3年前 0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哪些规定? 3年前 0 35 有哪些情况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3年前 0 34 什么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年前 0 38 商家可以使用装潢来进行广告宣传吗? 3年前 0 30 商家可以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吗? 2年前 0 40 知名商品有哪些认定标准? 3年前 0 34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具体规定有哪些? 3年前 0 41 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律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2年前 0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