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可以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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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不同地域范围内可以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且后使用者能证明其善意使用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先使用者可以要求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先使用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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