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明确借壳首次累计的时限?

VGqg27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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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借壳首次累计的时限有助于加强首次累计原则的可操作性,现行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多长时间内注入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借壳。征求意见稿将时限明确为60个月,如果收购方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60个月后再进行资产注入,则不构成借壳。60个月的时限也足以使借壳方通过IPO等正常途径实现资产证券化,提前60个月谋求规避借壳的主观动机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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