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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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当有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则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人认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应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则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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