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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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根据《债权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而其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一半以上,或者对人民法院根据《债权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那么可以在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间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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