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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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特征包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产生;依据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但享有投资收益。此外,隐名股东的产生不包括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尽管他们的股东身份未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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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隐名股东是在合法的情况下产生的。
    - 隐名股东产生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 隐名股东合同为双方的具有约束力的有偿合同。
    - 隐名股东合同的形式为诺成合同或不要式合同。
    - 隐名股东的出资主要以货币、非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形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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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署的合同关系而产生。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而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无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如果隐名股东要退股,需要按公司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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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产生方式合法、以隐名出资为合同基础、为双方有偿的双务合同、合同形式为诺成不要式、出资主要以货币和无需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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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1、合法行为而产生;2、由隐名出资人与挂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挂名股东负责营业和分派利益,隐名股东负责出资;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可为诺成合同或不要式合同;4、与显名股东存在关联和协议,处理实际情况时需要结合各自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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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是指在遵守法律前提下依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股东,不包括规避法律的情况。隐名股东合同是指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包括货币、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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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特征包括:产生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而产生,出资可为货币和实物、权利、技术等,合同形式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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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依合法行为而产生、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不包括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实质上,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是一种合同,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且合同的双方互负有义务,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目前,对隐名股东合同的成立并没有明确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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